限期调离也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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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4:46 扬子晚报 | |||||||||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近日出台了一个新规定:该市公安局将实行等级化管理,根据年终考核,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将划分4个等级,被评为四级的民警要离岗培训1个月,再经过考试重新上岗,连续两年被评为四级的民警将被限期调离(8月18日新京报)。 从郑州市公安局出台的《郑州市公安局等级化管理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那些违规违纪违法的民警将直接被定为四级民警。
这就有些让人想不通了。按理说违规违纪违法的民警是应该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是法律追究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是笔者实在搞不明白,调离又算哪一门子处分?其次,限期调离的民警将被调到哪?很显然,郑州市公安局无权将这些“四级民警”调至其他单位,这也就是说,那些被限期调离的民警仍将在该市公安系统内部消化。调离最多也就是从城市调到农村偏远地区,或者说从“热衙门”调到“冷衙门”。试问,这样的调离有什么意义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