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0月施行 车贷不许超过五年金额不许超过八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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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5:17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张建平南辰)记者17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于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17日向社会公布,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有很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 作者:记者张建平南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