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重申:参与传销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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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6: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工商局新闻发言人刘健17日重申: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非法活动。传销活动参加者,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因参加传销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今年春节以来,北京地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一些地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十分猖獗,部分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不断反复,且有扩大之势,非重点地区也出现人员聚
刘健说,北京市工商局将重点打击六种传销行为: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报酬的;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他表示,北京市工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打击、取缔力度,除对非法传销者加大处罚外,对明知传销者从事传销活动而继续向其出租房屋、场地或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宾馆、饭店、写字楼、礼堂等房屋所有人,也要依法予以处罚。(北京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