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新规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9:39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口8月18日电(记者王英诚)海南省首个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合法权利的专门文件《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意见》近日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据记者了解,我国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所享有的依法辩护的“执业权”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具体实施中,律师参与办案依然面临着在检察环节中“会见难、了解案情难
海南省近日专门出台的《意见》要求,海南省检察机关要切实解决律师在检察环节中出现的调取证据难等众多突出问题。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承办人员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刁难和拖延。 《意见》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受委托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及关押场所。侦查部门办理律师会见时,由内勤统一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并报告部门负责人。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等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在《不批准会见书》中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