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管理办法”发布保险资金境外可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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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4:13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毛晓梅)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正式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在接受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 这次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对我国保险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将产生深远影响。
《暂行办法》严格遵循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的基本原则,将风险监管放在首位,体现了审慎的金融监管。 一是设定资格条件。 二是限定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允许保险公司委托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以利于保险公司逐步积累境外投资经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 五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