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有问题请拨 123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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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4: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新华社电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进一步方便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以15号主任令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举报这13类价格违法行为时,只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以不署名举报。但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规定》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要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要依法处理受理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 据悉,该《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13类价格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3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5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2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13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