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司机质疑高速公路管辖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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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4:5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肖玉记者冯超)安徽驾驶员朱中秋对我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二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确认和其管辖权提出置疑。昨日,江北区法院依法驳回了朱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5日,朱中秋驾驶皖C06666号车,在渝涪高速公路L025KM+440M处,与伍易强的渝A67830号车发生同向擦刮,造成皖C06666号车一乘车人死亡、驾驶员朱中秋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二大队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精密勘察和科学鉴定,于当月31日依法作出确认:朱中秋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朱中秋则认为,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二大队不是公安机关,不具有对在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职权,要求撤消该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同时,根据国办发(1992)16号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渝编(2002)52号文及渝交委(2002)29号文件等,均明确了我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有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路政、运政、稽征等工作的管辖权利。法院因此不予主张朱中秋的诉讼理由,判决维持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二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