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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车祸“越权行政”案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5:5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庞山岚实习生胡姝婷)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安徽驾驶员朱中秋状告重庆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第二大队(以下简称“二大队”)一案(本报7月28日曾作详细报道)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维持二大队2004年5月31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诉讼费、受理费由朱中秋负担。随后,原告当场提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国办发[1992]16号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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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渝编[2002]52号文及渝交委[2002]29号文件,被告具有对发生在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法定职权,其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尽管《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模式未作出新规定,且二大队仍在行使对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职权,如果否定其职权又无新的对策,那么对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管理将会出现法律空白,不利于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因此,法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理由不予主张。

  “我对宣判不服,我要求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当法官宣判后,原告及代理律师立即向法庭表明态度。代理律师还表示,判决结果也是他意料之中的事,但关于本案他会打到底的。不过,被告方对此事暂时未作任何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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