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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大精深的邓小平法治思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7:23 荆楚网-湖北日报

  李龙 何士青

  邓小平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是科学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闪耀着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光辉,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

  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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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治是指掌权者的意志高于法律、国家一切大事的处理由少数人或个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治国方式,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方略。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式必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针对过去的失误,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法治,并把政治体制改革同法治联系起来。他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一文中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1、政治体制的弊端主要是存在比较严重的人治现象。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说:曾有一段时间,我们用政策代替法律,崇尚个人权威,轻视法律作用,特别是“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最后不仅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而且造成了政治体制中比较严重的人治现象,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2、法律和制度是治国的根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得出“‘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因此‘不能不加以重视’”的结论。在他看来,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以“十年浩劫”为例,强调说明法律和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制度文明。

  3、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认识到人治方式是靠不住的,因为它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遵从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因此,他反对将国家的稳定建立在个人的威望之上,他在与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谈话时明确表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与个人威望相比,法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连续性、平等性等特征,不因领导人的去留而随意改变,不因领导人意志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因而能有效防止掌权者的恣意妄为,有利于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明确指出,治理国家“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实行法治,必须树立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任何方面都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它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权威是法治的要义,是法治的根本要求。邓小平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论证了实行法治必须树立法律权威的思想,在他主持制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宣布:要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并在一系列著作和讲话中,全面阐述了他的法律权威思想。

  1、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力,它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克服特权现象,坚持法律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当然,克服特权现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就制度建设而言,要建立权力制约制度,要保障人民依法对搞特权者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的权利,而“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2、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又是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有法可依是法律权威的前提,有法必依是法律权威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法律权威的根本保障。邓小平反复强调要坚持这十六字方针,加强法制建设。一要加强立法,首先“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接着要依据宪法“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二要加强执法,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惩处,特别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三要加强法律监督,“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而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是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四要加强法制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是实行法治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人们曾感到困惑的问题,有人担心树立法律权威会损害党的权威。邓小平以超人的智慧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正确回答,在他看来,树立法律权威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一致的。一方面,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理由在于:第一,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四个坚持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第二,“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第三,“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另一方面,树立法律权威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党的活动“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改善党的领导,关键在于转变领导和执政方式,克服党法不分、党政不分的现象,有些“属于法律范围内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民主建设必须与法治建设并行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要强调民主”,“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然而,民主建设不能孤立进行,它必须与法治建设并行。

  1、民主与法制协调发展。民主与法制关系密切,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邓小平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然而,由于错误理解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文化大革命’时搞‘大民主’,以为把群众哄起来,就是民主,就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一哄起来就打内战。”我们必须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坚持民主与法制协调发展的方针。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

  2、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邓小平认识到我国的民主在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他说:“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邓小平也十分重视法制的民主化,指出要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各个环节发扬民主,其中尤其要使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3、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民主不能离开专政而存在,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民主。邓小平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从实质上说,“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

  法治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既决定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经济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法治与经济并重,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但是过去,我们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抓革命”方式“促生产”,结果,不仅经济濒临崩溃,而且法治遭到践踏。邓小平在总结过去惨痛教训中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既要重视经济建设,也要重视法制建设,二者必须并重。

  1、经济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中心。邓小平指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搞四个现代化,最主要的是搞经济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件事情一定要死扭住不放,一天也不能耽误。”

  2、法制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法制对于经济建设具有特殊功能:一方面,法律保障经济建设的正确方向,邓小平在《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一文中指出:“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相反,“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另一方面,法制为经济建设营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邓小平认识到经济建设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能安下心来搞建设。他说:“一心一意地搞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一心一意地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而要为经济建设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依靠法制。

  3、坚持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两手抓”方针。经济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中心,但不是现代化建设的唯一工作,邓小平《目前的形式和任务》中提醒我们:“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任务很多,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各种任务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像经济与教育、科学,经济与政治、法律等等,都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由于法治对于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因此既要重视经济建设又要重视法治建设。他曾反复告诫人们:“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在这里,邓小平把法制建设提到了与经济建设并重的高度,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对我国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李龙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士青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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