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物业管理规定提交三审 居改非形成一致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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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7:48 浙江在线 | |||||||||
吸纳委员的审议意见,汲取市民听证会的建议,进行了较大篇幅修改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修改二稿),昨天第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立法法》出台后,本市第一项经历三审的法规草案。相对于一般“两审三读”后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这项法规草案对群众关注的一些物业管理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快速有效制止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并加大了对损坏物业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经过三次审议,委员们对“居改非”问题已经形成一致意见: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而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物业,就应当按照新的使用性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市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划条例确定的审批程序,严格把握变更物业使用性质的审批;工商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场地。 损坏承重结构可罚20万 敲承重墙,重新分割住房,破坏房屋结构,类似行为在物业装修中愈演愈烈,势必危及建筑安全,委员们认为,必须加大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规的威慑力和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为此,法规草案专门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对于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法规草案也明确规定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可以申请区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明确物业管理企业责任 住宅小区中业主的违法、违约行为,通常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最早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为此,法规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法规草案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法规草案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东方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