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上限标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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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7:48 浙江在线 | |||||||||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2004年起,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收费标准、录取办法和收费管理等,仍执行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即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苏南、苏中八市每生不超过3万元,苏北五市每生不超过2.5万元。对择校生招生比例超过20%的学校,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扩大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和违规招生。
去年的相关通知中要求,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校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少数通过银行贷款异地扩建校舍、招生规模超过2000年实际招生总人数一倍的重点中学,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校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5%。上述学校还清贷款后,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各地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任何学校不得在核定人数以外另行增招择校生。 最近有关部门对择校生的转学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中途转、退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经入学并参加学习的学生,因全家迁离省辖市境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除此以外,对中途转学或退学的,不退还已收取的择校费。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记者黄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