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交集团声明:王宪义并非公交集团副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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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9:04 巷报 | |||||||||
“原长春公交集团副总经理王宪义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被披露后,在长春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长春公交集团昨日紧急发表声明 新闻提示: 原长春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副经理、长春市公交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正处级)王宪义
巷报记者 梁音 蒋平/报道 “原长春公交集团副总经理王宪义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被披露后,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昨日,长春公交集团有关领导发布消息称:王宪义并非长春公交集团副总经理。 长春公交集团相关负责人说:“王宪义从未在长春公交集团领导班子中担任过任何职务,他是原长春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副经理,后在长春市公交房地产开发公司任经理一职”。记者在2001年7月31日下发的“中共长春市企业工作委员会文件”长企工干字[2001]13号文件上看到,关于干部任职的名单中有5位副总经理,但王宪义的名字不在其中,也不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长春公交集团的相关负责人说,“长春公交集团副总经理王宪义因贪污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事,在集团内部引起了众多职工的议论和猜测,对集团整个领导班子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王宪义与长春公交集团无任何联系。” 事件回放: 俩经理这样侵吞、骗取192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8年8月5日,王宪义任法人代表的长春市公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长春市粮食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粮建公司)签订了合用协议,联合开发铁北四路10号、12号回迁户改造工程。粮建公司将铁北四路10号、12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给粮建公司50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1999年2月3日,王宪义以欠铁路十三局50万元为由,从房地产公司转给粮建公司的500万元中拿出了50万元,给了王世柱,这件事在房地产公司内部反响很大。为了掩人耳目,王宪义与王世柱签订了一份虚假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协议中称:王世柱将铁北四路10号、12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转让费为714万元,其中500万元给粮建公司,214万元给王世柱。两人将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提前至1998年5月28日。签订协议后,王世柱被王宪义聘为房地产公司副经理,负责铁北四路公程项目工作。 此后,王世柱以214万元没有支付完毕为由,以收、借款形式从王宪义手中支取现金10.2万元;1999年12月至2001年1月,王世柱截留铁北四路7户回迁户房款33.8万元……又用拆迁补偿费的形式在公司财务上平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