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有“江苏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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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9:26 扬子晚报 | |||||||||
8月1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开始审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实行后,其中不少内容需要结合江苏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可操作性,为此我省将出台《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草案在本次常委会上进行一审。
诸多条款便民利民 《条例(草案)》增设了一批便民利民、保护弱者、规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方便群众搭乘;在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方便群众出行,允许校车临时停靠,保护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未检验车辆应扣车补办手续,《条例(草案)》提出可操作的细化建议是: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 拖拉机禁行更加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条例(草案)》提出: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三)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肇事逃逸查处力度更大 近年来,我省交通肇事逃逸比较突出,2002年、2003年全省共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930起,造成1018人死亡、1014人受伤。1999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防范、查处力度,《条例(草案)》直接吸收了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对帮助逃逸或发现承修车辆有逃逸嫌疑而不举报等违法行为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解决停车场配建不足问题 截至2004年4月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813.5万辆,其中汽车144.5万辆,私人汽车65.8万辆,私人轿车30.8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汽车上升增长25.3%%,私人轿车增长74.5%%。但是目前城市机动车停车场、位严重不足。《条例(草案)》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参考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做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停车场配建的规定,规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要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配有专门场地。停车场(库)要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 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对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到具体数额的处罚标准,而不再是“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这样可以上下浮动的宽泛标准。如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身喷涂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处200元罚款,等等。本报记者王晓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