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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工会主席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9: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近日,浙江省委出台文件规定,省辖市和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县(市、区),在提名党委常委候选人或人大常委会、政协副职候选人时,应根据本人条件考虑同级地方工会主要负责人。

  这份名为《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的浙江省委2004年第10号文件还规定,非公有制企业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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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设工会工作职位,乡镇(街道)工会主席(主任)可由党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兼任。乡镇(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并落实相应待遇。(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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