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可不署名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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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09:5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只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以不署名举报。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
可举报的13类价格违法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12.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13.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N欣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