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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原州委秘书长受贿被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10: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红网8月18日讯(记者刘怡斌实习生汤丽莎)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南湘西州原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姚建江受贿一案有了结果。8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姚建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姚建江,男,1954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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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建江于1992年11月起担任保靖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7年12月被选举为保靖县县长,2000年12月任保靖县县委书记,期间于1999年5月至11月被派往江苏省武进市挂职锻炼担任武进市委副书记,2002年10月调至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工作。

  法院认为,姚建江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赵翰经手的贿赂13万元人民币

  赵翰原系湖南省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职工。1999年2月,赵翰与同乡李良华等人到保靖县考察后,决定投资开发保靖县体育广场兴建商贸中心,并制作了可行性方案。同年3月,赵翰打听到时任保靖县县长的被告人姚建江在吉首开会,便找到姚建江的房间,向姚提出了开发商贸中心的想法。姚建江向时任保靖县委书记的彭善文(另案处理)汇报后,二人均表示赞同。回到保靖县后,姚建江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讨论开发商贸中心一事,赵翰、李良华等人也应邀参加了会议。经过讨论,保靖县政府方面原则同意将保靖县城体育广场20余亩土地采取整体转让的方式,出让给赵翰方投资开发商贸中心,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

  为感谢姚建江的关心和支持,赵翰曾4次给姚建江送钱,姚收下了其中2次共13万元。

  2003年5月,已调到湘西自治州州委工作的姚建江得知自治州副州长彭善文(曾任保靖县委书记)因违纪问题正被省纪委调查,即回到保靖告诉金玲彭善文出事了,害怕收受赵翰12万元之事暴露,夫妇俩商量将钱退给赵翰。6月10日,姚建江打电话将赵翰叫到其在州委的住处,将12万元现金退给赵翰,并告诉赵翰彭善文已被“两规”,要求赵翰不要把曾给姚送钱的事说出来。同时,为了掩盖取出存款退钱的事实,姚建江和金玲又分头找其亲属串通,要他们在组织上调查时,假称姚建江原打算在吉首买房向他们借了钱,现在州委分了房子,不需要买房而将钱还给他们了,并要他们准备相应的存款以应付调查。

  (二)收受金辉经手的贿赂7.5万元人民币

  1993年3月,原在山东铝厂工作的金辉为随其妻贾禄珍到保靖县毛沟有色金属冶炼厂(以下简称毛沟冶炼厂)工作而自动离职。为解决金辉的工作问题,金辉的岳父原毛沟冶炼厂厂长贾绍本多次找包括姚建江(时任保靖县常务副县长,分管人事工作)在内的县领导请求帮忙。1994年3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保靖县人事局将金辉作为人才引进,按统分大学毕业生对待,编制安排在毛沟镇政府。1996年11月又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并作为毛沟镇政府干部派驻毛沟冶炼厂工作,分别在毛沟镇政府和毛沟冶炼厂领取工资。1998年金辉被任命为毛沟冶炼厂厂长。

  姚建江在担任保靖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毛沟冶炼厂一直是其工作联系点,姚建江曾多次出面为毛沟冶炼厂解决生产污染等问题。1999年底,金辉多次向县委书记彭善文、县长姚建江汇报,拟将毛沟冶炼厂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由金辉控股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得到了彭、姚的支持。2000年3月10日,姚建江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对毛沟冶炼厂改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会上,金辉提出了改制方案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最后,姚建江决定,同意改制,由金辉整体接受,毛沟冶炼厂欠县财政资金178.4万元实行挂帐免息处理,欠农业银行的贷款争取农业银行让步。2000年3月29日,保靖县人民政府正式下文批准毛沟冶炼厂改制,金辉取得对毛沟冶炼厂的控股权。

  为感谢姚建江多年来对其个人的关心和对其所经营企业的支持,金辉先后8次送给姚建江7.5万元人民币,姚均予以收受。

  (三)收受贾绍本4万元人民币

  原毛沟冶炼厂厂长贾绍本因工作关系与姚建江结识。贾绍本在承包经营毛沟冶炼厂期间,姚建江作为县政府领导,曾负责联系该厂,为该厂的经营和发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2002年春节前,贾绍本从吉首来到保靖县姚建江的办公室,向姚建江介绍了其工厂的生产情况,对姚建江多年来的支持帮助表示感谢,并从其手提包内取出4万元现金放在姚建江的办公桌上,送给姚建江。姚建江收下了这4万元。回家后姚建江将钱交给金玲,并告诉金玲是贾绍本感谢他支持办厂送的钱。后金玲将钱存入银行。

  (四)收受万卫国、向光华2万元人民币

  1999年2月,赵翰等人向县长姚建江提出开发商贸中心的设想后,姚召集有关部门的人员听取了赵翰的汇报,原则同意由赵翰等人投资兴建商贸中心。姚安排县政府办主任万卫国与县招商局长向光华与赵翰方就合同具体内容进行洽谈,最终以608万元整体买断开发的价格达成了协议。合同签订后,万卫国被任命为该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向光华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二人代表县政府一方负责具体工作。

  2000年3月30日晚上,万卫国、向光华到姚建江家中送给姚现金1万元。2001年8月姚建江的女儿考上大学,万卫国和蔡长秀将姚建江的妻子金玲约至家中,将1万元存单送给了金玲。金玲收受该存单后回家告诉了姚建江,后金玲将存款以其女儿姚尧的名字转存。案发后,存单已被追缴。

  (五)收受黄太秦1万元人民币

  黄太秦原系保靖县工会副主席。1999年下半年,保靖县魏竹路工程建设急需资金,因黄太秦有位战友在国家计委任职,为争取国家投资,时任县长的姚建江安排黄太秦到北京找其战友申请国债资金。经过黄太秦战友的帮忙,2000年保靖县从国家计委争取了1000万元的国债资金。2001年初,经姚建江主持召开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奖励争取资金有功人员黄太秦2万元,姚建江表示同意。2001年3月黄太秦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领取了2万元奖金后,为感谢姚建江的帮忙和希望以后在申请招商引资奖时能继续得到姚建江的关照,黄太秦到姚建江家送给姚5千元,被姚拒绝。黄遂将1万元以“周兴”的户名存入银行,于2001年5月将存单交给姚建江的妻子金玲,并告知金是引资的奖金。金玲回家后把黄太秦送1万元存单的事告诉了姚建江。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建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录用干部、企业改制与收购、发放奖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姚建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建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姚建江受贿犯罪所得15.5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刘怡斌汤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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