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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离婚案”数量剧增 无过错方难以受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10:57 哈尔滨日报

  过错离婚案胜诉不足10%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了老百姓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面对失败的婚姻,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然而,在欣喜的同时,人们也清楚地看到,新《婚姻法》实施的过程中,在曾经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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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关注的“过错赔偿”等焦点问题上,也曾遭遇到现实的困扰与尴尬———

  据统计,哈尔滨市的离婚率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最近3年中,全市各区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近4万余起,其中因“家庭暴力”、“包二奶”而导致婚姻解体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如今已占离婚案的20%,高达8000余起!然而在这些离婚官司中,却存在着“举证难、赔偿难”等现实问题,致使胜诉案件不足10%!

  举证步履维艰“家庭暴力”赔偿不足3%

  “家庭暴力”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出现的一个典型的新类型案件,新《婚姻法》将其确定为受损害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依据。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及时举证或者证据不足,往往在离婚时就得不到“损害赔偿”。据统计,2001年以来,哈市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1000余件涉嫌“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认定并进行赔偿的不足3%。

  家住哈市道里区的刘女士,一年前因为口角被丈夫打断3根肋骨,但是当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没跟别人说。可是,不久后家中又硝烟弥漫,刘女士经常脸上“挂彩”。为此,双方的婚姻走到了终点。然而,法庭上当夫妻双方面对法官,刘女士的丈夫矢口否认打人的事实。与此同时,刘女士又找不到能为自己作证的证人,面对丈夫的“抵赖”,法官不得不遗憾地告诉她,因为一年前她没有及时举报,现在又没有证人,因此缺乏有效证据,所以不能认定其属于“家庭暴力”,更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法官点评:近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家庭暴力”的越来越多,已上升至离婚案件的10%,然而从统计数字来看,其中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不足3%。来自哈市南岗区法院200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在近百起被调查的因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七八起,九成多“家庭暴力”没证据。一个主要的原因是,90%的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在遭到暴力行为后,没有及时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在法院审理中对方拒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对此有人建议,新《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取证应采取“取证倒置”,即施暴者说没打,但是其应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在打人时间自己不在现场。

  除了举证难外,由于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界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受害者在向法院提交赔偿申请时,除了交纳律师费外,还要交付一定的赔偿诉讼费(5万元以下是标的额的4%),这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对胜诉并无十分把握的受害方来说,并不愿意承担这样的诉讼风险,于是,一些受害者在离婚过程中对赔偿一事并不敢提及。

  丈夫“包二奶”过错赔偿遥遥无期

  新《婚姻法》中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必须出示确切证据。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当丈夫红杏出墙后,妻子当上了业余“福尔摩斯”。家住南岗区的王丹自称花了两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千方百计,历尽艰辛,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有次,她好不容易摸上“金屋”,却仅拍到了丈夫赤裸上身的照片,“二奶”却没拍到正脸。王丹本以为掌握了丈夫婚外情的充足证据,然而开庭当日,面对床上自己赤裸上身的照片,丈夫不但矢口否认,相反还称照片是在女方和其亲属的威胁下被迫照的,其本人要起诉对方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王丹费尽千辛万苦找到的证据。

  法官点评:近年重婚、“包二奶”的现象增多了,可法院判决“重婚罪”却有减少趋势,根据有关规定,法庭认定“包二奶”的证据有:一、男方与第三者生育有小孩;二、男方自己承认有第三者;三、曾因此事被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过;四、存在人证、物证。人证是周围群众指证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外以夫妻名义互称。物证包括诸如同居时双方的书信、照片等。而且,此类证据是否有效,还要由法院裁定。

  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无过错方”不懂得如何取证,他们只好寄希望于私家侦探,花了不少冤枉钱。正是他们的这种急于“捉奸”的盲目行为,促成哈市大街小巷“外遇调查”公司越来越多,生意越来越火,但真正通过合法渠道搜取到铁证的微乎其微。有人认为,这就是新《婚姻法》当中的一处“硬伤”: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

  离婚案胜诉巨额家产神秘“蒸发”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很多“无过错方”好像抓到了“救命稻草”,为了获得过错赔偿,他们几乎将全部精力花费到追查对方是否存在过错上,殊不知对方正好利用这段时间偷偷转移家产。最后,常常落个没抓到对方的过错,可是自家财产却莫名蒸发。40多岁的王丽是个全职太太,丈夫与其弟共同经营一家中型印刷厂,资产达40余万元,且效益不错。多年来王丽从不过问丈夫经营上的事儿,而对夫妻间的情感很是上心。尽管如此,他们的感情还是出了问题,离婚在所难免。此时,王丽一门心思认定丈夫有“过错”,于是多方寻找丈夫的“把柄”,渴望获得过错赔偿。几个月的秘密调查后,王丽终于找到了丈夫有外遇的证据。然而,当离婚官司胜诉,王丽准备提出赔偿时,却发现家中大量财产已被丈夫转移。王丽随律师到丈夫的工厂查账时恍然大悟,原本40余万的家产现在缩水了一半。更让她惊讶的是,本是兄弟俩共同经营,所有权属于丈夫的工厂,此刻的董事长竟是她的小叔子,自己的丈夫只是这里的高级打工仔……

  法官点评:像王丽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可以肯定,离婚前,王丽的丈夫有准备地将财产进行了转移,而王丽只顾寻找丈夫所谓的“过错”、忽视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从而为她丈夫转移共同财产提供了充裕的时间。

  尽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中,一方在离婚前采用各种方式、有准备地将财产转移,且无从调查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此外,一方还往往利用对方不了解经营状况,进行欺骗,销毁证据等手段,转移财产,使另一方无法分得财产。

  一位法学专家称,新《婚姻法》中虽对无过错方给予了“有权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一些新的难题。针对这一方面要求,新《婚姻法》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必然会消灭立法上的空白点。同时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官司中,增强法律意识,学会搜取和保留证据,以便在对方酿就的“过错”婚姻中大获全胜……(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李庆志 实习生 邹慧颖 本报记者李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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