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案朝阳审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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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0:09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刘相龙报道虚拟财产被盗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依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昨天下午,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依法宣判虚拟财产的拥有者苏黎明败诉。 据了解,苏黎明是河南省郑州市人。由于路途遥远,他并没有出席昨天的法庭宣判,只是委托其代理律师杨琳出席。据杨琳称,苏黎明2001年9月在北京东方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网络游戏上注册新用户,拥有该用户密码,并在此后连续性的通过购买东方互通公司发
2003年12月12日,苏黎明发现,其账号被盗,随即,向郑州市警方报警。 2004年2月6日,郑州警方发函给东方互通公司要求其恢复该账号的游戏物品,苏黎明也两次来北京就此事与公司协商,请求恢复其注册账号的游戏物品和赔偿其差旅费3499元,但是东方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互通公司的代理律师赵永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单凭注册密码、油箱、持有的点卡以及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方互通公司应该承担虚拟财产被盗所引起的责任。赵永煊解释道,这四者均不见有唯一排他性的识别功能,且并非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身份的标识或信息。由于网络存在不安全和虚拟性,东方互通公司要求所有的玩家在注册时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而苏黎明在注册时采取了不真实的信息,因此无法确认苏黎明就是虚拟财产的损失者。 经法院审查,根据提供的注册信息没有找到与苏黎明本人有关的任何信息。法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网络游戏注册行为上,注册者应在注册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以便产生纠纷时明确其系注册内容的实际拥有者或使用者,并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促进良好网络秩序的建立,进而增强公民对网络行为的信任感。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