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队员没有查证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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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2:02 法制晚报 | |||||||||
一福建青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坝河坠河身亡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至于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相信有关部门不久就会给出结论。但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老话题。 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查验身份证的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及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查明身份时、对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方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因此联防队员无权随意拦截行
其实,即使是公安人员检查行人证件,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也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就是说,在非特殊情况下,盘查一个行人,必须有前提,这个前提就是该人有涉嫌违法行为,否则没必要对该人证件进行检查。我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在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内容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基本原则。这就更加明确了只有公安人员方可进行盘查,并有一定的规范操作要求。而联防队员仅是协助维护治安的普通民众,并非专业执法人员,也就无权在公共场合盘查行人,联防队员以查验证件的方式对行人进行盘查,有侵犯人权之嫌。 作为行政调查权的一种的查验证件的权力,常常出于具体执行者个人的意图和判断,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同时又由于这种查验是阶段性行为,就常使盘查权的行使在公众和上级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外。所以,对查验证件权力必须加以控制,并在制度上设计对盘查行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给予充分的重视,事后补予完善的救济。 联防队员的职责主要就是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障和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一支辅助力量,根本没有执法的权力,更谈不上拥有盘查行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身、扣押他人财物和证件,罚款收费这种只有司法机关才有的权力。 作者:李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