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备”为贪官外逃加设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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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3:12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光明日报》 新闻主体:据《光明日报》报道,鉴于近几年职务犯罪嫌疑人举家分批逃往国外现象不断增加的情况,台盟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大会上提交了“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报备制度”的提案。该提案受到中纪委高度重视,并已部署试点工作。
台盟中央的这一提案对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很有建设性。密切关注把直系亲属送到国外留学和定居的领导干部,有助于缩小反腐败工作的“包围圈”,也有助于有针对性地做好贪官外逃的预防工作。 尽管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贪官举家分批外逃的现象依然触目惊心。大量贪官携巨款外逃,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损害了党纪国法的威力和震慑力。纵观已发生的贪官外逃案件,大多数贪官逃往国外的一般步骤是:先把直系亲属以各种名义送到国外“打前站”,然后再只身外逃。既然如此,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并以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为切入点抓预防,相对于面对大量贪官举家外逃后望洋兴叹而言,无疑是未雨绸缪之举。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报备制度,实质上是将反腐败关口前移,为外逃贪官加设了一道门槛。尽管这一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预防腐败行为,但可以增大腐败的风险,使纪委等部门在查处腐败时掌握主动。应当明确,密切关注把亲属送出国的领导干部,并不带有“有罪推定”的成分。诚然,并不是每一个有亲属在国外留学、定居的领导干部一定有腐败行为和外逃倾向,但“真金不怕火炼”,报备制度不会冤枉好人,却能有效地防范坏人,防止心中有鬼的贪官的外逃梦得逞,并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谨慎用权、廉洁用权。 当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报备制度,本身并不能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要从根本上打击权力寻租行为,必须从改革权力运行机制入手,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报备制度,还必须和其他反腐败制度相配合,共同把“制度反腐”落到实处。禁令就该不设“过渡地带” 新闻主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其最大特点是不设一般纪律处分的“过渡地带”,法官只要违反六条禁令,将一律按规定被处分。 北京高院发布的不设“过渡地带”的禁令,还原了禁令的本质。对违反禁令者的处理一步到位,这样的禁令才是真正的禁令。 被列入禁令的禁止性行为,都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通、与执法部门形象密切相关,且执法人员“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的行为。在没有发布禁令之前,对这些禁止性行为的防治,依靠的是相关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但这些防治性措施、规定分散于“鸿篇巨著”中,重点不够突出,不足以引起警戒。而北京高院把主要的防治性措施、规定浓缩,以禁令的形式发布,易懂、易记、易入脑入心。 部门禁令更像是“家规”。“家规”有别于国法,从部门制定禁令的初衷出发,“家规”应当更为严厉。当然,它要以不超越国法为基准。禁令中一旦存在“过渡地带”,对违禁人员的处理就容易不痛不痒,给违禁行为的再次发生留下了余地,禁令的威力也因此大打折扣。只有剔除“过渡地带”,为禁令设定极限威慑力,才能让禁令取得令行禁止的“预期值”。小费应从制度过渡为文明 新闻主体:据《北京晨报》报道,日前广东中旅首次将“小费制”引入国内游。国家旅游局有关人士对此的表态是:“收小费”尚无规定禁止,但前提需游客自愿。 小费源于18世纪的英国伦敦。那时,当地酒店的餐桌上一般都摆着写有“ToInsurePromptness”(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落座后,将少量零钱放入碗中,就会得到侍者热情周到的服务。后来这种做法逐渐演变成顾客为感谢服务人员而付给的报酬。 从小费的起源来看,它是一种表达谢意的方式,而不是一种制约施与受双方的制度。给小费时,施与受双方都在真诚地感谢对方,这既体现了客人对服务人员所付出劳动的尊重,也可以表达客人对服务工作的一种肯定,同时体现了客人的修养。这种互动是一种默契,而不是强迫使然。 小费是不能作为一种制度来存在的,而只能作为一种文明来存在。社会应该培养每个人对自己职业的自豪感和对他人职业的尊重,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小费才能真正增加社会的“幸福总量”。以为付了小费就获得了对别人颐指气使的特权,或者对没付小费者白眼相待,都是对别人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因此,除非小费能够从一种制度过渡为一种文明,否则它将很难与引进时的初衷吻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