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减刑假释的长效监督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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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6:4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专项通知,要求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并对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各地法院系统的相关行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出的。 减刑、假释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事关刑罚的执行效果和对罪犯的改造质量
司法实践中,减刑与假释的过程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从笔者接触到的一些个案看,该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1.花钱“买”减刑、假释,在个别地方,甚至形成了一个潜规则,多少钱可以买一年刑;2.打通关系,先由本地监所部门出面,将在外地被判刑和执行刑罚的罪犯押送回本地,再由本地监所部门“操作”,或减刑,或假释;3.监狱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在减刑、假释的材料报送,人员推荐和名单宣布上弄虚作假;4.减刑、假释缺乏开庭审判、公开听证等程序,使暗箱操作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成为可能。 长期以来,监所将书面材料报送法院,法院对减刑实行书伶审理时,从减刑材料上报到最终减刑裁定送达,大约有两三个月的周期。法院审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裁定。中间,法官不接触罪犯,怎么办理的,罪犯也不清楚。减刑结果,只是在监狱大会上宣读一下。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方式,往往给外人提供了猜测的空间。因此,应通过这次专项大检查活动,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治,探寻长效的监督机制。其间,要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例如,死刑和死缓的反差十分明显,一边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另一边则通过减刑可放出来;再如,关于减刑,应当规定一个幅度;还有,现在假释的一个条件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但如何判断被假释者有无危害社会的危险,则需要心理、罪刑方面的专家意见。 其次,要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化。鉴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现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面,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统一的规定,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颁布执行。 再次,要将制约和公开贯穿于减刑、假释的全过程。此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做法,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既使当事人信服,也在最大程度上接近正义;而且,公开开庭和听取多方意见的审理方式,也使罪犯们接受了法律公正的洗礼,有利于他们日后的教育改造。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司法部研究室特约研究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