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细到被损坏的皮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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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8: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锦法本报记者陈娟摄影李杨 本报于8月10日独家报道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司机反诉“撞了不白撞”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昨日,该案在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
回放:驾驶员反诉伤者 今年6月28日下午4时10分,吴亮达驾驶“五菱”微型客车由牛市口方向沿海椒市街往龙舟路方向行驶。当行至海椒市街47路公交车站时,遇到行人王建强横过马路,吴亮达驾车与之相撞,致使王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吴亮达立即将王建强送到成都空军医院救治。经诊断,医院确认王建强右内踝和后踝撕脱性骨折、右腓骨斜行骨折,需住院治疗。据吴亮达称,他共支付了4533元医疗费,他的汽车因受损又花了400元修车费。对于这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行人王建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王建强需要二次手术,手术费约需6000元。在吴亮达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后,王建强将吴亮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2609元。但吴亮达却在第一时间对王建强的诉讼提出了反诉,此举使吴亮达成为全省自新《道法》实施以来,反诉“撞了不白撞”的第一人。 原告:索赔细到被损坏的皮带 王建强的代理律师———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的雷丹玫律师在法庭上说,王建强要求司机吴亮达赔偿,依据的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 《道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吴亮达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从事的是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危、高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雷律师说,虽然王建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并不表示要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根据以上两条法规,赔偿责任应该由司机吴亮达承担。但鉴于王建强有一定过错,他们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具体赔偿事项及每一项的具体赔偿金额,王建强一方更是细到了车祸当时被损坏的衣裤和皮带。 被告:对方完全是“无理之诉” 在答辩过程中,吴亮达的代理人——锦江区寰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陈烨多次以对方是“无理之诉”予以还击,请求法院驳回王建强的诉讼请求。陈烨认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王建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认定,说明此次事故的事实已全部清楚,作为负全部责任的王建强理应退还吴亮达先期垫付的医疗费,并赔偿其汽车修理费。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陈烨又代表吴亮达,出人意料地将吴亮达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揪”了出来,他说根据《道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赔偿是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驾驶员赔偿,因此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坚持认为吴亮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一方接受一方拒绝 在当庭质证和激烈地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征求双方意见,是否愿意庭外调解。王建强的代理律师表示“愿意”,但吴亮达及其代理人都坚决表示“不接受庭外调解”,希望法庭公正判决。 昨日,法庭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