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薪要有硬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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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8:1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工资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18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分组审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时,对欠薪如何严治、加薪如何保障进行热议,不少意见将可能被吸纳进草案修改稿。 委员们提出,条例草案对保障工资支付规定了一些措施,但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规定还不够,必须增加保障支付的举措,至少要有一二条过硬招子,才能解决问题。
委员们提出的硬招有: 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以及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这些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出国、高消费作出限制性规定。 建立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曾经克扣、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实行跟踪监督。 对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规定在银行设立工资账户,由银行代发工资。 对欠薪问题突出的一些行业,要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具体行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有委员提出,对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有转移资产或逃匿迹象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此,有的委员也有不同看法,认为目前国家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暂时不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措施为妥。 关于工资的增长问题,委员们提出,我省是经济比较发达省份,但目前的工资水平与之不相称,劳动者工资普遍不高。就目前情况看,用人单位特别是少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任意压低工资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少委员提出,要把富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要有切实制度加以保障。因此,在条例中要建立与经济增长、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要对工资增长指导线作出明确规范。 有的委员还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是着眼于解决困难企业的工资发放标准的,但现在是不少用人单位无论经济效益好坏,纷纷向最低工资标准看齐,建议条例草案在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表述要准确,防止误导。(王晓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