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利用志愿者名义牟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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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8:11 扬子晚报 | |||||||||
8月19日,省司法厅、团省委制定下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对我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立规矩。 该规定为志愿者队伍设立了高门槛,规定申请者必须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
针对社会上少数人利用志愿者名义进行牟利的行为,该规定特别强调,“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财物;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沈思新沈峥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