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花钱不当 百姓有权检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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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8:26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朱峰)8月19日,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沈阳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稿(草)提交大会审议。“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预算变更必须提请人大批准、重点支出是否发挥效益”等监督政府花钱的项目在草案中得以突出。 公共财政,为服务百姓花钱
公共财政就是要把钱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比如建博物馆、图书馆、学校这些不赢利、社会又非常需要的公共服务事业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春介绍,修订稿(草)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内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的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理,预算资金使用是否得当。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有代表认为,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意味着市场与政府的明确分工和政府财政职能的转变。如何把有限的钱,用在最科学、最合理、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地方?需要人大对预算、决算、审批,变更程序进行科学监督。 预算超收收入纳入人大监督 市人大财经委提出,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之外进行的,同样是预算审查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条例》修订稿(草)规定:政府要编制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把以前没有的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纳入到监督范围内。“草案”还提出,“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需要调减;预计年度预算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额超过总收入”,遇到上述情况,市本级财政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政府预算社会监督 “草案”提出:市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预算变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记者电话:810582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