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名女士到专业卖狗户买狗 却被狗咬掉鼻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8:49 东北新闻网 | |||||||||
8月19日下午,长春市民王女士(化名)到一养狗专业户家买狗时,被狗咬掉了鼻尖。40多岁的王女士容貌也因此留下瑕疵。 据了解,王女士喜欢养狗,前两天她听说在宽城区柳影路街道宋家社区一带,有家养狗专业户养了许多狗。昨日下午,王女士去那家买狗,当她弯腰去看一条体形较大的狗时,那狗竟凶猛地咬掉了她的鼻尖!狗主人慌忙送王女士到吉林大学口腔医院治疗,而医生说必
新闻链接: 养犬伤人负全责 根据1995年公布实施的《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长春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为限制养犬地区,在限养区内如果未取得《养犬许可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养犬;限养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者所养之犬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伤人犬由公安部门没收,并对养犬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二)不得携带犬乘坐公共电车、汽车;(三)每日7时至19时不得携犬出户;(四)在准许的时间内携犬出户的,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牵领;(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六)养犬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新文化报)[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