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200万封邮件邮局被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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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8:55 南京晨报 | |||||||||
北京讯 全国关注的200万封邮件被毁案日前有了结果。 原告四川星河建材公司将四川省邮政局和绵阳市邮政局一同列为被告,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索赔标的,而邮政方却以《邮政法》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同时拒绝民事调解。
四川绵阳第二中级法院5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8月5日,绵阳市中级法院根据《邮政法》作出判决,驳回了星河公司对省邮政局、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负担22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邮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按照优先适用特别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邮政法》。1987年1月1日施行的《邮政法》明确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诉争邮件为《邮政法》所规定的“平常邮件”而非“给据邮件”,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8月9日,原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据《中国青年报》(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