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吞公款时分文未得 长春一企业副总仍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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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8:57 东北新闻网 | |||||||||
吉林长春一公司副总经理虽然在与他们合伙将公共财物转为个人占有过程中分文未得,但仍被法院一审判以无期徒刑。 据检察日报报道,吉林省长春公交集团原副总经理王宪义利用兼任长春公交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92万元。经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宪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法庭审理查明,1998年8月5日,长春公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春市粮食局建筑工程公司联合开发该市铁北四路10号、12号回迁户改造工程。后来,长春市粮食局建筑工程公司以500万元价格将上述两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长春公交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2月,身兼长春公交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王宪义,以欠其他单位50万元为由,从500万元的土地转让费中拿出50万元转给了王世柱(另案处理)。 后来王宪义又将王世柱聘到了长春公交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副经理,致使王世柱从1999年4月至2001年12月,借负责办理铁北10号、12号工程前期费用之便,通过假票据冲账的方式,先后将该公司现金52万余元和5套住房、一个车库据为己有,所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2万元。 法院认为,王宪义与王世柱合伙将公共财物转为个人占有过程中,虽然王宪义分文未得,但对“非法占有”不能仅局限于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也应包括转归第三者非法占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中国新闻网)[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