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贸经营者可开立外贸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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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00 每日新报 | |||||||||
王婷 新报讯【记者王婷】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已允许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但对于个人外贸经营的外汇管理却一直没有相关规定。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并将从9月10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然后到工商登记或者到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此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才能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外汇收付。 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能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能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