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拆承重墙:最高罚2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16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本市《立法法》颁布后第一次进行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的议案,可见大家对其的关注程度。在《规定》中,对于如何快速有效制止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问题,作出了更明确的法律规范。
损坏承重墙罚款额最高《规定》中,不仅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列为“物业使用禁止行为”中的第一条,而且对业主、使用人违反该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沈国明说,业主装修过程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屡禁不止,而人们往往缺乏警惕。其实哪怕只是部分损坏承重墙都会非常危险。加大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提高法规的威慑力和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具有积极意义。 “居改非”严把关曾有委员提出在规定中明示“居改非”的审批程序,会造成错觉,好像只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就可以进行“居改非”。而且对确需变更物业使用性质的,其审批程序在规划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规定》中,将有关“居改非”审批程序的内容删去,不再另作规定。 沈国明解释,有的业主认为物业是私有财产,自己有权改动,但这不仅是对城市规划的破坏,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居住利益。因此,应当严格禁止。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物业,应当按照新的使用性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遏制违法搭建蔓延为了防止违法搭建行为在部分住宅区的蔓延,《规定》还针对正在实施、已经完成等不同情况,设计了更为有效的措施。 违法搭建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物业公司不作为也要罚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对物业管理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也更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如无效,则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否则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黄雨清(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