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房产中介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28 深圳商报 | |||||||||
生意不成也收佣金 上海一房产中介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据新华社上海8月19日电】上海一家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生意不成也要提取佣金,并据此向委托人索要“解约补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作出终审
2003年7月,上海的郭先生委托上海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经中介公司推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格式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4600元。由于孙女士无法办出贷款等原因,郭先生的房子没有卖成,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中介公司“酌情”向郭先生索要解约补偿金39000元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这一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确认这一条款无效。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