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抒己见:别拿“违规”说事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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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前些日子,河北廊坊某企业一位职工在操作机床时不慎轧断了拇指,想让企业按工伤处理,但遭到老板的拒绝。老板说:你自己不按规程操作,出了事自己负责! 像上述这位老板的做法不在少数。这些企业经常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来“说事儿”,拒绝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
职工不按规程操作,当然是一种过错,但这也与企业对职工培训乏力、管理不到位有关。而借口违规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一些企业主们在逃避责任,因此,这种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按国家有关工伤处理条例,除了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等三种情况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该算工伤;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也都要算作工伤。可以说,国家法律对于工伤的认定,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维护。 廊坊的这位职工,轧断拇指也许跟操作不规范有关,这类工伤确实系职工个人过错所致,但这类过错性事故在我国目前仍要算作工伤。我国在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因此,工伤权益受到漠视或侵害的职工,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讨回公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