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立法听证会确定两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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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48 北京日报 | |||||||||
于均波主持会议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并研究了6项议题。会议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将就市民最为关注的两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均波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首先听取了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情况汇报。会议确定,今年9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举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就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两个问题进一步听取意见。两个议题是:一、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不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会议决定,今年10月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对市规划委员会主任陈刚进行述职评议。会议还决定,针对市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向市政府发出审议意见书。 于均波在讲话中指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涉及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在修改该项法规时,一定要认真研究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汇集民智,尽可能使之符合北京的市情,努力做到让绝大多数市民满意。 于均波强调,今后,本市人大的各项立法工作,一定要做到在立法前做好协调工作,立法后统一思想,法规一旦确定下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远谋、索连生、王维城、赵凤山、金生官、赵久合,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柳纪纲出席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