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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49 北京日报

  2004年8月9日至8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为了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2004年9月3日,就征求意见稿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立法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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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听证事项:

  1、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2、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本市居民、外地来京人员和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推荐的代表均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就听证事项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表意见。

  三、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登录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后,发送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的电子信箱。

  2、邮寄报名。信函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通讯方式、对要发表意见的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及理由(理由不少于200字);也可以从首都之窗下载报名表逐栏填写。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推荐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应从首都之窗下载组织推荐表逐栏填写,并加盖公章。报名信件寄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022)。

  四、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23日22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五、报名结束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报名人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及理由、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按照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若干听证陈述人,并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和会议地点通知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名单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首都之窗和千龙网上公布。

  六、听证会设旁听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从听证陈述人以外的报名人中,邀请部分人士参加旁听。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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