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公安法院53种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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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51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靖)昨天,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正式公布了该院新制定的《法律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内容。这是本市检察系统第一个有关法律监督内容细化的操作性规定。今后检察官在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发现有《规则》中规定的53种违法情形,检察官必须对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根据新的《规定》,在27种情形时,检察官可口头纠正其行为违法,包括:侦查人员
尽管出台了新的规定,但一名资深检察官指出,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要真正监督与检察机关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公安、法院有很大的难度。主要原因是现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太明确,也不够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