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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公安法院53种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5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靖)昨天,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正式公布了该院新制定的《法律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内容。这是本市检察系统第一个有关法律监督内容细化的操作性规定。今后检察官在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发现有《规则》中规定的53种违法情形,检察官必须对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

  根据新的《规定》,在27种情形时,检察官可口头纠正其行为违法,包括: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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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在24小时内通知嫌疑人家属;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庭审时,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有呵斥或者讽刺、挖苦语言的;监管部门对应当收押的人员拒绝收押的;监管人员对在押人员有谩骂、侮辱等语言的等。在26种情形时,由检察院依法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具体包括:对被害人报案推诿、搪塞影响案件侦查顺利进行的;侦查或审判机关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设置障碍,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阻止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等。

  尽管出台了新的规定,但一名资深检察官指出,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要真正监督与检察机关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公安、法院有很大的难度。主要原因是现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太明确,也不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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