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口严”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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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0:14 东南快报 | |||||||||
北京高院公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划定了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底线。将未发出的判决等审判机密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或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等,上述“口不严”的法官将被撤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8月19日《京华时报》) 现在有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打官司都要找“关系”,法官在“人缘”、“地缘”关
程序公正最起码要求法官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这种“找”法官的做法本身就是极大的不公正,并且加上法官“口不严”,就严重地违反了诉讼公开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使法官容易形成先入为主,也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现象,影响法官的形象。为此,应当建立比较严格的法官约束机制,对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和处理,北京市公布的“六条禁令”如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就是对法官的限制,这对于要求法官办案时不能倾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消除了法官偏袒的可能性。 现代诉讼排斥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如果法官先入为主,听取一方之言,法官中立的天平自然倒向了一方,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显然,一个独立的不受外界干预影响的法院与法官,更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让法官做到“口严”,并采取严厉的措施落到实处,对于维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不少法学家一再强调,在司法活动中,只要有可能出现偏袒的可能性,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司法公正的形象,并不考虑是不是在事实上作出了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判决。在这层意义上,笔者以为,北京高院的“六条禁令”的落脚点就在于消除产生偏袒的可能性,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给公众一个良好的司法公平形象,这对于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我国来说有着积极意义,可以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来源:河南朱四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