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贸经营者可立外贸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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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0:25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齐中熙 刘羊旸)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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