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设备起纠纷 律师上门"讨债"引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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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0:36 云网 | |||||||||
为了追回被对方强行拿走的财产,身为律师的张明乐带着30多人前去“讨债”;见对方家门紧闭、敲门无人来开,张明乐一脚踢开了大门,随后,一场混战开始。打斗中,一人被打致死、两人被打伤。8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张明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张明乐无罪。至此,持续了多年的这一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起因 买卖设备起纠纷 张明乐是宣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当地算得上名律师。在一次转让炼锌设备中,这个经常帮人打官司的律师却由此陷入困境,官司缠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6月26日,张明乐把两只炼锌炉及3间石棉瓦房以1.3万元卖给了陈某,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期至1997年1月底,如不能付清,按每月1200元的租金计算抵折;买方付清价款后,需要出卖时,应优先卖给尹某,尹某在同等条件下不能付款或不购买时,方可卖给他人。但陈某没有按协议按期付款,更没有按协议做。 1997年9月1日,陈某将这两只炼锌炉转让给了朱某。之后,朱某将两只炼锌炉翻修为1只。1998年2月18日,张明乐以陈某未给他付款为由,带人将朱某翻修后的炼锌炉拆除,张明乐和朱某由此产生了纠纷;经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事件 “讨债”打斗死一人 1998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朱某邀约20余人开车到张明乐的锌厂,强行拉走了张明乐家价值8万余元的345块锌锭等物品,并将看守锌厂的张某强行带走。张明乐报案后,双方到派出所处理,但调解未果。当晚,张明乐安排王某等人到朱家住房附近监看被拉走的锌锭,防止被朱家转移。次日早7时许,张明乐邀约了何某等30余人,乘坐两辆东风车、一辆吉普车前往朱某家附近等候。随后,张明乐带着柴家帮等人到了朱家门前,见朱家大门紧闭,张明乐上前敲门,没有人来开门,张明乐便一脚踢开了朱家的大门。张明乐等人进入朱家后,和朱家发生了吵打。打斗中,张明乐一方的刘某被朱某从房顶上打落在地后死亡。朱某的父兄被张明乐一方打成轻伤。 案件发生后,朱某被判刑10年,其家人四处申诉、上访。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张明乐于去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庭审 张明乐被判无罪 今年5月13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有上百位法律工作者和部分记者参与旁听。宣威法院一审认为,张明乐主观方面没有直接侵入住宅的目的,客观上尚未达到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判决张明乐无罪。 一审宣判后,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张明乐无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要抗诉理由有两点:一,被告人主观上有直接侵入住宅的故意,客观上也严重影响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及正常生活。一方面张明乐邀约30余人,到朱某家追要锌锭,敲门后未开门便强行将门踢开进入屋内,说明张明乐主观上有直接进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即用犯罪行为达到个人目的;另一方面,张明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朱某一家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在当地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是一死二伤后果的诱因,一审判决以张明乐的行为与一死二伤的后果无因果关系的理由来否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错误的。 曲靖中院在二审中认为,抗诉机关提出张明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抗诉理由不成立;原判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8月12日,曲靖中院法官到宣威市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了宣威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张明乐无罪。 张明乐为何没被定罪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是曲靖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唐志,终审判决宣判后,结合案情,他对张明乐为何没有被定罪给予了解释。 唐志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同意或者司法机关的批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住宅而无故不退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和个人隐私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的住宅,未经住宅主人许可或者司法机关的批准,没有正当理由和紧急事由,强行进入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意图是破坏住宅主人的居住安宁和为了不当披露住宅主人的个人隐私和住宅主人不愿被人知悉的其他个人信息。 唐志认为,张明乐有过错,但推动张明乐侵入朱某家住宅的惟一动机只有一个,就是到朱某家追回被非法扣押的财物,其动机和目的是正当的、善意的,但他没有扰乱住宅主人的居住安宁和为了披露住宅主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住宅主人不愿被人知悉的信息的主观目的和意图,因此,张明乐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具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完)(区鸿雁丁强)(来源: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