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气罐车一路泄氯气”肇事者被判1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0:4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3月29日,一辆浙江籍货车驶至建瓯市徐墩镇丰乐村时,发生氯气泄漏致296人不同程度中毒(本报3月30日A8版曾做过报道)。日前,建瓯市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庄千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9日下午,一辆装载氯气气体罐的货车行驶至建瓯市徐墩镇丰乐村时,气体罐发生泄漏,沿途一些村民在闻到一股臭得令人窒息的气味后,相继出现了
另悉,肇事者庄千明系浙江省平阳县人,于3月30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日前,建瓯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肇事嫌犯庄千明提起公诉。经查,庄千明在没有经过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危险品运输上岗证、危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下,受雇从南平榕昌化工有限公司购得液氯22瓶,驾驶大货车由顺昌富文出发,路经建瓯丰乐至徐墩路段时,其中一瓶液氯钢瓶的安全螺帽脱落引起泄漏,造成沿途296人不同程度中毒,抢救中毒人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9678.73元。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已由肇事单位全部支付,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另庄千明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庄住所地村委会愿意对其实施监管,对庄千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前述判决。 N本报记者 阮友直/通讯员/谭一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