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明星涉入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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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1:20 新京报 | |||||||||
作者:任达 8月19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通过媒体发出了一封“致社会名人、明星”的公开信,建议公众人物爱惜名誉,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不要在金钱诱惑下,无根据地以自身为例向广大消费者推荐医疗产品或服务。这不禁让人们联想到近来一些涉嫌参与虚假广告宣传的明星,如北京新兴医院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唐国强及歌手解小东等。而自称是“国内规模最大
许多明星为了追求广告收入,在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调查,甚至不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广告制作人的要求,言之凿凿地向大众宣称产品的神奇作用,客观上成为一些不良商家的助手,欺骗消费者。我们在大街上经常看到不法商贩兜售货物,旁边都会有“托儿”,明星在这些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尤其是那些以自身为例向广大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明星,就是借助了更先进、更高效的科技手段的“超级托儿”。 然而许多明星认为自己并不是商家,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无须负责,最多会受些舆论冲击,不会有实际损失。事实上,明星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仍然宣传的,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与广告主一同向受欺骗的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明星并非发布者、经营者,但却是重要参与制作人,是整个广告的核心,不同于一般的广告演员可以免除责任,应当承担起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 当然要真正追究明星的民事责任,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还存在操作上的诸多困难。尤其是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消费行为与明星的宣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是与商家而非明星直接签订合同,更无法追究合同责任。但对于那些严重背离事实,放弃起码公共道德的明星,绝对不能放任其滥用影响,恶意欺骗公众,必须加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否则不但对消费者不公平,对其他正常经营的商家也是打击。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公开信只具有道德上的劝喻作用,国家更应制定严格的《广告法》,明确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应承担的责任,使消费者可以便利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明星,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做到一点:“说自己知道的真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