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8月20日电 青海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根据这个实施意见,我省将从8个方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毕业生就业,确保到2004年9月1日,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
8月16日,来自省政府办公厅的消息表明,省政府要求全力落实的各项政策规定包括
:(1)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人事代理费等。(2)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一年内免交人事代理费。户口也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单独立户,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户等。(3)凡毕业生到青南地区工作的,其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到家庭所在地。在青南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专升本、研究生和青南以外地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录用。(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报考专升本、研究生和公务员时适当予以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录用。(5)行政机关特别是县乡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主要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录。(6)国有企事业单位所需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7)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空出岗位选拔和安排合格毕业生任教。(8)继续清理和取消不利于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就业的限制性政策规定。
作者 何敏 白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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