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房产中介设置"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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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16:01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卫建萍、杨金志8月20日报道:上海一家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生意不成也要提取佣金,并据此向委托人索要解约补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这一条款无效,并驳回了中介公司索讨佣金的诉讼请求。2003年7月,上海的郭先生委托上海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经中介公司推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格式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4600元。由于孙女士无法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