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首次”保护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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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1:5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首次明确患者也是消费者,并将其权利写入法规;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规;首次将农民利益保护写入法规;……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出现诸多“首次”。 《条例》首次明确患者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首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
不仅对多个热点行业的经营者行为规范予以明确,《条例》还首次增设了经营者义务的兜底条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针对经常引起麻烦的消费争议,《条例》对处理途径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从程序上保证其公正处理和及时裁决。在检测、鉴定费用方面,《条例》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对缺陷商品和服务必须召回,“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仍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详见“城市资讯”版) (本报记者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