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成为“护身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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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2:30 法制晚报 | |||||||||
四川某建材公司支付邮费近60万元的200多万封商业信函,竟被绵阳市邮政局的某工作人员当废纸给卖掉了,结果给这家建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近3000万元。但该企业打官司欲讨回公道时,绵阳市中级法院却根据邮政法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负担22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出现信件投递“损失”时,应该适用邮政法这
但问题是,邮局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恶意地将大量信函当废品卖掉获取不当得利,给收(寄)件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邮局不该为如此大的过错付出点什么?用户为邮寄服务付了费,却得不到服务保障,也只能是吃哑巴亏?不管丢失、被盗还是损毁信函,也不管数量有多少,邮局方面都不道歉、不赔偿的蛮横和强硬,都能受到立法、司法的“偏袒”,那邮政用户的权益靠谁来保障呢? 这场官司陷入索赔不成反担巨额诉讼费的尴尬,根源在于立法上的缺陷,尽快修改不合时宜的邮政法是当务之急。 作者:陈爱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