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控好“自由裁量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2:30 法制晚报 | |||||||||
新闻提示 “机动车负全责”到底合不合理?“骑车带人”限制能否再放宽?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民意后,9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将就其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再次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就“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的听证也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
“二环路奥拓撞人案”是新交通法实施之后的“全国第一案”,一下子引起了极为广泛的关注,同时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也开始了,相当多的人对新交通法提出了质疑,因为新交通法的第七十六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于是很多人认为这是从“撞了白撞”的极端一下子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其实就像一些专家所指出的,新交通法是还有一些瑕疵,但不一定是在这一条上。或许人们过多地把目光投到“法”上,而多少忽略了一些“法”还是要靠“人”来执行的问题。 在“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后面紧跟的是:“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关键问题就在这个“减”字上,减多少?怎么减?法律规定是可以“减”到“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的,但从百分之百到零这个区间是要靠人来把握的。 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永远是弱者,如果机动车和行人均无违章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让机动车负全责大概不会有太多的人有意见(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两个人相撞,胖子把瘦子撞个跟斗是不是该胖子负责),但这种情况恐怕是永远不会发生的。也就是说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事故自负全责是应该的,除此之外,事实中恐怕没有“全责”一说。 北京市在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之后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肯定会更细化、更容易把握,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法规,都需要人去实施,如何让执法人员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更好地掌控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同等的重要。比如法官判处罪犯,法条规定的多是几年到几年甚至到死刑,如果不认真分析案情、准确理解法律,而来个统统“走高限”,那结果就太可怕了。 作者:木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