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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 公示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2: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欺骗、诱骗、强拉、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有偿招生。记者昨天获悉,合肥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台的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要求,民办学校收费须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开具国家规定的票据。学校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不得强行以捐资助学名义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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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不得收取建校费、教育储备金,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筹集资金。学校代收支项目必须据实收取并公示。另外,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不得对学生实施罚款,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偿集体补课。

  (本报记者 汪雷)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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