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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3:30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正式通过《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的出台有望解决省会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依据《办法》的规定,省会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保障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都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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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两种方法为辅。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将由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实行实物配租的,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需要每年向所在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户口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复核公示,符合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标准的,或者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一年的,经核实后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将停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详细报道请见本报23日的《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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