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土地卫士第一案"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5:01 东方网 | ||||||||||
东方网8月21日消息:记者日前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中国青年报1月30日《生命代价为何难换一纸逮捕令》一文报道的“共和国土地卫士第一案”已经宣判,杀害“共和国土地卫士”庞德文的凶手王继飞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庞德文亲属庞士贤等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3月22日,明光市管电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庞德文等人到横山乡河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飞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而非王继飞的辩护人所认为的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被害人庞德文代表土地管理部门合法履行职责,当日发生的纠纷系工作对象抵触土地管理工作所致。 但法院同时又认为,鉴于王继飞的行为是在其亲属与土地管理人员发生撕打后发生的,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愿意赔偿经济损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对法院这一认定,此间舆论议论颇多。业内人士指出,愿意交代事实与愿意赔偿,并不能构成从轻判决的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