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判决交通肇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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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6:01 深圳商报 | |||||||||
【新华社杭州8月20日电】浙江省湖州市一家禽业公司的驾驶员马建国在送货途中撞死撞伤各一人,为此被判刑。由于马建国本人也在车祸中受伤,因此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他属于工伤。然而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却认定马建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001年6月29日5时许,受公司指派开车送货的马建国在途中与一辆拖拉机碰撞,货车上的押车员当场死亡,拖拉机驾驶员和马建国均受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002年9月13日,马建国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建国医药费、误工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7万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然而此后,公司并未支付这笔款项。于是,马建国于2003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笔款项。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赔偿马建国14.2万余元。 然而,这家禽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马建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