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血吸虫病死灰复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6:03 东南早报 | |||||||||
我省昨转发国务院通知 早报讯(记者康云)昨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原病区要积极开展重点地区、流动人口、家畜和螺情的监测,严防血吸虫病死灰复燃,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我省于1987年继广东省、上海市之后,成为全国第三个实现消灭血吸虫病目标的省份。但是,作为血吸虫病传播媒介的钉螺,在部分县(市)一直或间断存在。特别是最近7年来,福清、霞浦、漳浦、龙海、长乐等5个县(市)的钉螺面积,呈逐年迅速增长的态势,血吸虫病随时都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通知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血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省各原病区要积极开展重点地区、流动人口、家畜和螺情的监测,发动群众报螺报病,加强与毗邻地区的信息交流与联防联控,严防血吸虫病死灰复燃;有钉螺残存的地方,要采取果断措施,结合发展经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漳浦县、龙海市、长乐市在2005年力争消除现有钉螺区,力争不再发现新的螺点与有螺地段;福清市、霞浦县要在2005年将现有钉螺面积减少50%以上,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巩固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要经常深入重点螺区和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检查指导和协调血防工作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做好有螺环境的改造和外来传染源的监测工作。对发现有螺的乡(镇)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采用土埋、药杀等办法限期消灭,严防钉螺扩散蔓延。 通知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把血防经费列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 |||||||||